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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 09:00:19   来源:鲁南传媒网
 

  1、请问,水资源税的申报期是怎么规定的?

  冉局长答:《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度征收。(农业生产取用水可按年申报缴纳,个别临时性取水可按次申报)。今年12月所属期的水资源税收入视为一个季度,在1月15日前申报缴纳。普遍实行按季申报将是此次扩大试点对水资源税征管制度的改进,与其他财行税征期基本一致,可以极大地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符合简并征期、简化税制的税改趋势,也符合目前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一月或两月等查表收费情况。

  2、请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环保部门将怎么做好相关工作?


  魏局长答:《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标志着排污收费政策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费改税将更加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一段时间以来,市环保局和财政、税务部门密切合作、多次会商,为按时开征环境税作了大量准备工作。下一步,环保部门将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切实配合税务、财政部门做好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衔接工作,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确保《环境保护税法》贯彻落实到位。

  3、请问,环境保护费改税后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冉局长答: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不会改变。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增强,征收机制更加严格,会有一些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市实地调研数据显示,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普遍反映,费改税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

  4、请问,我市水利部门是如何做好水资源费税改革试点工作的?


  于主任答: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改革任务。通过水资源税改革,能够有利于发挥政府调控作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促进用水结构的调整和水资源保护。为更好地做好水资源费税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我市水利部门联合地税部门对全市297家已取得取用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进行了信息核实,逐户填写了经水利部门、地税部门和纳税人三方签章确认的《水资源税纳税人调查确认表》。12月1日开展了取水计量“零点行动”,组织水利部门工作人员查验了各取用水户12月1日零时取水量信息,确定了适用水资源税征收的起始取水量数据。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规范水资源管理,严格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管理,规范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规范计量,准确核定取用水量,切实做好基层水资源管理保障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夯实工作基础,确保我市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