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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09日 09:36:32
       鲁南传媒网7月9日讯日前,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了《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因外排废水中粪大肠菌群超标17.4倍被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被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地址:滕州市杏坛路路181号)外排废水中粪大肠菌群9200MPN/L(标准为500MPN/L),超标17.4倍,并且有枣庄市环境监察支队《督查办理通知单》、《调查(询问)笔录》、《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佐证。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认为,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6月19日,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向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65号)。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滕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