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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4日 09:52:20

1月11日下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滨州市财政局原副局长景学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景学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吞公款1893.92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1015.039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12538.292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有5840万元未退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应予数罪并罚。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景学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犯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百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景学江贪污、受贿违法所得,及挪用公款、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已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