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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5日 10:06:05

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一起滕州市陈某某因涉嫌拐外儿童、盗窃、诈骗罪的案件起诉书。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获悉,陈某某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滕州市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133元。


据了解,此前陈某某曾多次犯罪被判刑,1998年1月19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4月18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二个月;2009年4月24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6年8月29日,因盗窃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2月2日,因盗窃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2月12日,因诈骗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2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滕州市某街西首“某粥铺”门口处,秘密窃取王某甲人民币360元;2019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滕州市某路某宠物医院门口处,秘密窃取杨某某“千鹤”牌米酷系列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滕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10.00元。2019年1月12日18时许,陈某某至滕州市某路某处,秘密窃取王某乙“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滕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63.0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滕州市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133元。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4月19日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