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32-3181189
zzlncm@163.com
2019年10月22日 09:48:47

近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公开起诉书,对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组织考试作弊罪;蒋某某、赵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焦某某伙同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计划于2018年6月7、8日高考期间,使用电子通讯设备传递考试答案,组织在枣庄市市中区某考点、薛城区某考点、台儿庄区某考点的高考考生作弊。焦某某为让蒋某某协助其进行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通过微信向蒋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作为好处费,并教授蒋某某如何使用高考作弊器,并安排蒋某某在高考期间打开高考作弊器,在枣庄市薛城区某考点附近向考场内发射信号。在焦某某向参加高考的考生或考生家长出售高考作弊器后,赵某某负责在考试前交送作弊信号接收器给多名在台儿庄区参加高考的考生或考生家长,并帮助焦某某从银行、支付宝将非法所得30余万元提现后交给焦某某。


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焦某某在一酒店包间酒后无故滋事,持电脑显示屏殴打酒店工作人员,并砸坏吧台电脑、餐具等物品;后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先后至市中区骨伤医院门口、枣庄九中门卫值班室,无故将骨伤医院门卫值班室玻璃砸坏,将枣庄九中门卫值班室电动伸缩门踹坏,并将枣庄九中门卫打伤。经鉴定,两名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3月13日,经对焦某某的上肢静脉血进行血液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浓度为128.4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来源: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