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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19日 16:18:34   来源:鲁南传媒网

鲁南传媒网讯:1月18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孙守春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枣庄监狱第一政委

张德忠 市城乡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广忠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副书记、政委

吕成森 市城乡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月8日正式公布,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实体性政府规章。《办法》是针对我市城市供水工作制定的市政府规章,对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办法》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的必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推进城市供水依法治理,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是重大的社会民生问题。城市供水管理体制是否顺畅高效、运行维护机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通过保障财政投入,强化城市供水管理,实施供水管网升级改造等举措,城市供水能力及质量都有了较大的提升。同时,我市城市供水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一部规范供水管理的政府规章,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起草审查过程及主要依据

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城乡水务局成立立法工作起草小组,抽调专人负责《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2022年2月-5月,立法工作起草小组在梳理汇总城市供水管理第一手资料和借鉴外地供水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成框架草案,形成《办法(初稿)》。6月,市城乡水务局3次召开全系统《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修订会议,征求城市供水单位和区(市)水务局意见,并会商研讨。7月-8月,市城乡水务局邀请市司法局5次召开联合研讨会,对文稿进行充分论证修改。9月,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经相关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几经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城乡水务局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往市发改委等12家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公布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市城乡水务局召开局长办公(扩大)会议,通过了《办法(草案)》,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进入审查阶段后,市司法局组织召开5次集中审查修改会议,并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和城市供水单位代表参与修改论证。11月,市司法局开展两轮征求意见工作,针对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市司法局积极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一致,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12月24日,张宏伟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城市供水工作,审议通过《办法》,同意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2023年1月8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办法》的全文内容,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根据我市供水管理工作需要,重点明确以下制度规范。

(一)统筹供水设施规划建设。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避免无序建设。二是推动实现“一户一表”。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既有住宅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进行改造。三是推进节约用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二)强化供水设施保护管理。一是界定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更新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划分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人(用户)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二是划定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划定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明确相关禁止行为。三是规范施工行为。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并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提升供水用水管理质效。一是规范停水公示。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让用户能够提前知晓,提前准备,最大限度减少停水给用户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二是明确供水单位义务。明确城市供水单位关于水质、水压、管网维护、信息公开、异议受理等方面的义务,规范其经营行为,推动服务质量提升。三是完善供水价格制定机制。规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以及成本监审制度等,推进供水价格调整形成良性机制。

(四)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一是加强应急管理。规定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分别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方案,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二是严格水质监测。明确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水质监测要求,规范城市供水企业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三是明确二次供水设施检测要求。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规范要求,明确常规检测与水质异常检测相结合的机制,全面保障供水安全。

(五)严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打击损害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非法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等违法行为,《办法》对部分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



答记者问

01中国网记者: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张德忠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范城市供水管理,2006年,枣庄市人民政府108令发布了《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2019机构改革后,城市供水行业管理职能由住建部门划转至城乡水务部门,城市供水工作的形势、任务、要求以及部门工作职能等均发生了新变化,该办法的部分条款和规定亟需修订和完善。

为做好《办法》的起草、修订,市城乡水务局成立工作专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城市供水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和市民用水需求,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纳建议,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办法。


02大众日报记者:水质安全关系着人民健康,折射着社会民生,请问《办法》在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方面做了哪些制度安排?采取了什么具体措施?图片 王广忠:一是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办法》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并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检验检测要求。《办法》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对其供水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三是紧盯水质监管短板,规范二次供水标准。《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规范要求,明确常规检测与水质异常检测相结合机制,及时进行清洗、消毒,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四是各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全过程保障水质安全。《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水源地水质、城市供水水质、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各环节水质合格稳定。


03闪电新闻记者:请问《办法》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保障用户用水权益方面有哪些制度规定?

王广忠:一是加强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以便共同遵守,保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二是保障持续供水。《办法》规定,以不间断供水为原则,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最大限度减轻停水给用户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三是优化供水服务。《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履行水压监测、管网维护、信息公开、异议受理等方面的义务,解决、答复用户咨询、求助等事项,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四是规范供水价格。《办法》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以政府定价为原则,同时将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重要依据。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应当依法举行价格听证。


04鲁网记者:请问《办法》的主要内容都有什么?在供水设施规划建设方面有哪些规定?

吕成森:《办法》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设施管理、供水用水管理、水质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一条。一是明确了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设施维护的标准要求、范围及责任。二是明确了城市供用水管理中各主体的责任、义务等。三是明确了供水水源保护、节约用水等相关内容。

在供水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办法》做了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住建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提出年度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后,建设单位依法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三是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既有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改造。



责编:朱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