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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 10:27:14

鲁南传媒网讯  2016年5月,消费者纪万良购买了5盒山东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假冒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六个核桃”商标的“六个核桃饼干”,随后向山东枣庄工商局举报。


7月8日,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滕工处字(2016)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聚泰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2000元。


2017年7月,养元智汇饮品公司向山东枣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并被法院受理。


聚泰食品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饼干的包装箱上使用了与养元智汇饮品公司“六个核桃”相同的字体和相近广告用语,构成了商标侵权。且聚泰食品公司不提供账簿、资料,编造虚假的生产、销售事实,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8年8月27日,养元智汇饮品公司与聚泰食品公司签署《和解协议》,聚泰食品公司支付侵犯养元智汇饮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为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的二倍:


“双方确认,乙方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向甲方进行赔偿。因甲方关于“六个核桃”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为4000元/批次,本案中乙方属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故关于惩罚性赔偿金应按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2倍确定后再计算2倍,即4000元×2倍×2倍=16000元”。


2018年8月29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4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000元”。


据介绍,此案是“我国首例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法人打假案”,相关事迹被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评为“3·15案(事)例”。